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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门口公共停车处,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1元)偷走,后将该电动车卖给一名外号“**”的男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500元。

同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号一楼停车处,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52元)偷走。事后卢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得款人民币1350元。

同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楼下充电房,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6元)偷走,后将车卖给“**”,得款人民币400元。同年5月6日,卢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卢某某住处起获六角匙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六角匙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陆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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