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到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一出租屋,盗走了被害人麦某某的两条三角形女性黑色内裤。
2.2018年1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镇**村**号**房,盗走了被害人文某某两套内衣裤。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到**镇**村**栋出租房**号,盗走了被害人赖某某一台白色的华为SCL-TL00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元。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到**镇**村**区**号,盗走了被害人黄某甲一台型号为H60-L01的白色华为手机。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5.2019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到**街道**村**组**号**房,盗走了被害人梁某甲一台金色乐视手机。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6.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到**镇**市场**栋**房,盗走了被害人黄某甲一台金色小米CMIIT手机。
7.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到**镇*村**号**房,盗走了被害人宁某某两套内衣裤。同年7月15日18时许,卢某某又到*村**号**房,盗走了宁某某一台金色的华为手机。
8.2019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镇**村**中心**楼**房,盗走了被害人梁某乙一对银色手镯、一个玉质猴形吊坠。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25元。
9.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镇**村**号**房,盗走了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500元和一个金镶玉“福”字吊坠。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6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10.2018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镇**村**号**房,进入被害人程某某的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麦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6.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业宏
2019年12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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