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宁市高新区罗文大道50号恒信汽车城值班巡逻至保安亭旁人行道处时,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该处忘拔钥匙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人民币21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19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3.刑事侦查卷壹册、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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