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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与廖财棋(另案处理)二人在源头街,由卢某某负责放风,廖财棋用T型六角铁把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女士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平乐县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73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与“大花肥”(在逃)二人到钟山英家市场旁的一个院子外,由卢某某在外面放风,“大花肥”进院子盗走黄某某停放的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经平乐县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廖财棋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平乐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廷伍

检察官助理:梁艳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7页,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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