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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广西平南县**镇**村**屯覃某某住宅屋背将被害人覃某某饲养的8只公鸡盗走。经鉴定,卢某某盗窃的8只公鸡共价值人民币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被盗的公鸡;2.书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等3人的证言;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鉴定意见:被盗公鸡的价格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清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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