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3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5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8时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邓某某、覃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柳州智能交通产业园冶建工地内,将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放置于此处的6袋管扣(内含十字管扣、活动管扣各90个)盗走并销赃,赃款已被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管扣价值人民币864元。
2、2018年1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邓某某、覃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花岭工业园横五路南天道二期工地内,将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放置于此处的6袋管扣(内含十字管扣180个)盗走并销赃,赃款已被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管扣价值人民币828元。
3、2018年12月14日17时至15日8时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邓某某、覃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花岭片区车园纵五路“柳东新区汽车座椅工业园联合厂房”工地,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于此处的15袋管扣(内含十字管扣300个、一字管扣90个、活动管扣60个)盗走并销赃,赃款已被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管扣价值人民币2145元。
4、2018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邓某某、覃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花岭工业园车园横一路19号天宝沥青工地内,将广西柳州市**有限公司放置于此处的16袋管扣(内含活动管扣480个)盗走并销赃,赃款已被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管扣价值人民币2448元。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参与盗窃四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285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铃
检察官助理 韦茜茜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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