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2********,壮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河池市都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为筹措毒资意图盗窃电动车,伙同一名叫“阿美”(身份待查)的吸毒女子,在金城江区农贸市场附近的联通营业厅前,由卢某某动手,“阿美”望风,共同盗窃得被害人陆某某黑色的新日牌电动车,之后出售赃物获利人民币700元,用于支付介绍人好处费、购买吃喝及毒品。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090元。
2、2019年7月15日14时许,卢某某和“阿美”采用相同方法,在金城江区**宾馆附近盗窃被害人龙某某一辆蓝色的博莱雅牌电动车,但卢某某把车推走约二十米远就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与他人合伙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其盗窃金额增加3890元,建议增加基准刑3个月,卢某某有前科劣迹和吸毒人员盗窃的酌定从重情节,可增加30%基准刑;有坦白的酌定从轻情节,可减少20%基准刑;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8至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关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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