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街**屯**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6月14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11月9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靖西市公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至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靖西市**镇**(城东路)新发展集团门口(即靖西市农业局附近),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的3个铁鹰牌电瓶; 2020年3月24日7时许至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靖西市**镇**路**园**段盗窃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的6个京球牌电瓶; 2020年5月1日10时许到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靖西市**镇**延长线靖西市南疆武术展示中心房屋后面盗窃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的4个天能牌电瓶。盗窃所得的电瓶经卖给路边收废旧的人获利400元。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3个铁鹰牌电瓶价值250元;被害人覃某某被盗的6个京球牌电瓶价值355元;被害人凌某某被盗的4个天能牌电瓶价值325元。被告人卢某某盗窃的电瓶总价值人民币93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分别赔偿给被害人凌某某325元,赔偿给被害人黄某某250元,赔偿给被害人覃某某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覃某某、凌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桂雯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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