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小学**,住江苏省无锡市**新村**栋**室(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3月10日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路**幢**室,多次盗刷李某某的信用卡套取资金至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并未经许可,使用李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李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内资金转账至其本人支付宝账户,窃得李某某计人民币30963元。
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前,被告人卢永峰退还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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