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5********, 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3月28日被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犯传授罪方法罪、盗窃罪,于1992年5月28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因犯被诈骗罪,于2007年7月6日、2011年1月26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路**号马路边,见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未拔钥匙,于是将该车盗走,并该辆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内抓获被告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书证: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珺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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