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街**栋**单元**号。1995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小区**道上,看到被害人时某某停在此处的白色轿车右后车门窗户有十公分的缝隙,卢某某用左手伸进车门内将该车车门打开,将车内副驾驶座上的黑色双肩包偷走,内有银行卡多张、现金人民币1500元左右、黄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0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被害人时某某陈述,证人闫某某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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