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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91号

犯罪嫌疑人卢儒路,男性,19**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区**市**县*镇**村*****,现居地**省**市**区**区。2014年12月30日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粤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儒路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儒路在南山区南海大道南山邮局门口趁被害人胡**醉酒睡在路边石凳上之机,将其放在裤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por手机盗走。当天凌晨3时许,胡**醒后发现手机被盗,立即报警。侦查机关经视频研判,发现被告人卢儒路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20年7月20日13时左右在深圳市宝安区将其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卢儒路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该手机已卖掉,得款500元人民币已被其花光。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认定总价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有到案经过及相关照片说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儒路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南公(粤海)鉴通字[2020]34008号;5.勘验笔录:深公(南)刑勘[2020]0718027号;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地点视频监控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儒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方式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谢伟芳

                              检察官助理 叶慧妮

                              2020年10月16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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