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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丹江口市,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丹江口市**路**号**单元**室。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于2015年4月2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曹记牛骨汤面馆”门口人行道处,发现该处停放着一辆台铃牌电动摩托车,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逐个尝试,将该电动车打着火骑走,后将该电动车卖掉,获赃款220元被其挥霍。

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摩托车价值3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卢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曹某某提供的购车等收据复印件,盗窃电动车现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公安司法鉴定;7.视频资料;8.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27元,属数额较大,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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