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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铜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室内盗窃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财物,涉案金额共计158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员工宿舍625室盗窃一件绿色毛衣和一件蓝色牛仔外套;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员工宿舍626室盗窃一铺羊羔绒的被子和一个富丽真金的枕头;

3、2019年10月14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卢某某在**员工宿舍626室内盗窃一个插电按摩枕头和一个电水壶;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在**员工宿舍626室盗窃一台志高牌电冰箱;

5、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在**员工宿舍625室盗窃长虹牌洗衣机一台。

2019年11月23日,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卢某某处扣押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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