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后**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凌晨5时许,窜至潮州市湘桥区**村**巷一自建房**楼“**”处,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6S手机盗走,赃物价值为人民币930元。后卢某某将该手机里微信上的人民币1276.91元盗刷转到自己的微信账上。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村**巷一自建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树旭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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