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进入莆田第**中学教室内翻找学生的书包进行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甲、柯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书包内的现金共计450元。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进入莆田第**中学教室内翻找学生的书包进行盗窃,盗走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李某乙书包内的现金共计270元。
3.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进入莆田第**中学教室内翻找学生的书包进行盗窃,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书包内的现金200元。
同月15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医院附近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并对其持有的700元现金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等8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艾婧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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