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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决定该案拆案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列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水仙街邮政储蓄银行后院门洞下,采取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号牌为渝DE****三本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驾乘盗来的摩托车骑往四川雷波方向。2020年7月9日,二人在云南昭通市永善县二级专用公路交警中队卡点被民警查获,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90元。

2020年8月21日,民警将被盗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被盗摩托车发票及资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3.同案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雷波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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