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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7********,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街镇**村委**村,现住蒙自市**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蒙自市****的篮球场打篮球时,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放在篮球架下方的一部一加牌HD1900型冰川银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牌YAL-AL10型幻夜星河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加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被盗的华为荣耀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报警,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主动到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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