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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废品收购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卢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绿城云栖玫瑰园小区工地地下室盗窃10块电梯对重铁,价值人民币1210元;

    2019年4月17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上述工地地下室盗窃6块电梯对重铁,价值人民币726元;

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在上述工地地下室盗窃4块电梯对重铁,从地下室上坡离开时被工地员工发现后当场抓获。经计算,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484元。

2019年4月18日晚,民警到案发地点将被告人卢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前线质量反馈零部件采购确认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燕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桥**村**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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