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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州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人到位于巴中经济开发区**城**栋**号的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见该公司大门未锁好,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将徐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2964元。侦查中,公安机关将被盗电脑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

同时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曾因涉嫌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16]4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卢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小区**区**单元**号,电话号码1398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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