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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25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大道**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陶某某在上网时睡着了,遂靠近扒走陶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苹果牌6SPlus型手机(约价值3040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镇**社区**网吧抓获卢某某。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19年123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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