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任职的广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快递广州转运中心)卸货区和分拣区工作期间,先后多次乘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该公司快递物品,其中,2020年1月3日窃得真皮速亮保养油、开光面板、洗发水等物,同年1月6日窃得护手霜、卸妆液、养心丸等物,同年1月7日窃得手机指环支架、精华水、沐浴露等物。
2020年1月8日,公安人员接报后去到上述公司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并随后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其住处起获部分被盗赃物。经鉴定,起获的上述赃物共计54件(套),共价值人民币6006.51元,其中,2020年1月3日至7日窃得快递件共计9件(套),共价值人民币152.0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赃物共54件(套)现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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