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码4525011970********,汉族,普通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吸毒,于2019年5月2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经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为图财,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奶茶店门口,盗窃了陈某某的一辆蓝色组装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骑回家中,改装了车灯、尾箱、后视镜供自己使用。该辆两轮电动车是一辆蓝色小绵羊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是玉林Q8***,车架号是:201812010189784,电机号是:SL48VM161221128GS,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贰佰贰拾肆元.(224元)。
2、2019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为图财,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网点门口,盗窃了许某某的一辆黑色韩菱牌小绵羊电动车。该辆两轮电动车是一辆黑色韩菱牌小绵羊电动车,车牌号是玉林W3***,车架号是:005379,电机号是:110127,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玖佰贰拾肆元(924元)。
3、2019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为图财,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学院对面的**店门口,盗窃了吕某某的一辆黑色奔迪牌电动车。该辆电动车是一辆黑色奔迪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是玉林59***,车架号是:20170117499,电机号是:ALM48V10-00W170218083,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肆元(1464元)。
4、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为图财,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店门口,盗窃了黄某某的一辆蓝色会美TDR02Z型电动车。该辆电动车是一辆蓝色会美TDR02Z型两轮电动车,车牌号是玉林TG***,车架号是:3010406338,电机号是:190312106,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捌元(1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被抓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因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前后罪为同种罪行,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增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敬才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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