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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198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87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1月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 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中午,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被告人卢某某进入潘某某家盗窃衣物,同年10月10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又进入潘某某家盗窃衣物。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衣物价值270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与潘某某达成调解,赔偿潘某某1800元,潘某某对卢某某表示谅解。同年11月5日,卢某某亲属将发现的10件衣物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协同查核党员信息的复函、谅解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潘某某陈述;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胡学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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