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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763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026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8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24日被封丘县城关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2月7日被封丘县城关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卢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XX、王XX、贾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凌晨,在封丘县中医院住院部四楼11病床前,被告人卢XX趁被害人孙XX熟睡之际,将孙XX放在床头柜上的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目前价值人民币550元。

2020年2月15日凌晨,在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5楼大厅,被告人卢XX趁被害人王XX熟睡之际,将王XX放在病床上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90元。

2020年2月份的一天,在封丘县城关镇好又多超市二楼洗护区,被告人卢XX将货架上的一瓶海飞丝洗发水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海飞丝洗发水价值人民币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封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石宝才、吴长立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XX、王XX、贾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金额21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全部被封丘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X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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