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0********,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先后两次盗窃电缆线,经鉴定,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958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鄂Q****1号小货车进入宣恩县**镇**大道“**”在建**号楼地下室,用电缆剪将被害人汤某某堆放的电缆线分3次抽出剪断并放于其车内,共计42米,随后开车回家。次日,卢某某将电缆线变卖给一流动收购废品商贩,非法获利10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875元。
2.2020年1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再次驾车到宣恩县**镇**大道“**”在建**号楼地下室,用电缆剪将被害人汤某某堆放的电缆线分2次抽出剪断并放于其车内,共计17米,随后开车回家。后卢某某因害怕告发,于次日开车到“**”在建工地,主动将电缆线退还给汤某某,给汤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083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到宣恩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缆钳、电缆线(照片)、车辆(照片)等物证;2.销售送货单、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本价评[2020]第422800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视频监控视听资料;7.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前将赃物归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电缆钳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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