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51,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上司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务工居住的都匀市匀东镇**村**组**厂宿舍内趁房内其他工友熟睡时,偷得工友许某某黑色皮夹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861元,偷得工友唐某某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偷得工友付某某白色oppo(A59m)智能手机一部。当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通过手机定位在都匀市平桥汽车站附近找到被告人卢某某,将其抓获后扭送至都匀市公安局匀东派出所。
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手机进行价值鉴定,白色oppo(A59m)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264元、金色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共计2424元。
另查明:被盗手机及钱包、现金已经找回并返回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传唤证、拘留手续、逮捕手续、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2.受害人许某某、唐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及现金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受害人系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启武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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