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卢某某(外国名***),女,1991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MC49****,傣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自称缅甸联邦共和国人,户籍地缅甸联邦共和国**市**号,住广东省海丰县联河大道**巷**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刘某甲(另案处理,在逃)的胞弟刘某乙(另案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案被海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的男友洪某某与刘某甲开始合租海丰县碧桂园房屋,合租期间卢某某通过洪某某认识了刘某甲。2019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刘某乙系犯罪人员,受刘某甲委托,联系自己缅甸的家人在刘某乙偷渡至缅甸后接应刘某乙,将刘某乙藏匿于自己缅甸的家中,后又联系家人帮助刘某乙办理缅甸身份证,帮助刘某乙藏匿于缅甸木姐市,直至2020年1月12日刘某乙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明知刘某乙是犯罪人员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5月25日
附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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