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村,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住缙云县**镇镇**村**村**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5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村,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村,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街道**号**室,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住南通市港闸区**村**幢**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周某甲、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汪某某、舒某某、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发起了“BC无界”投资项目。该项目要求投资人购买一定币作为入会门槛(入会后有一个账号),之后会员(投资人)可在“BC无界”APP上购买BC虚拟币,并通过发展下线及其自己投资的BC虚拟币获取收益。收益方某某三种: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上涨收益。静态收益指通过锁仓来获取收益(锁仓时间有分10天、30天、60天、90天、180天及360天六种),锁仓10天,会员每天可以根据锁仓币数进行“挖矿”获取0.1%收益,锁仓30天, 收益是0.2%,60天,收益是0.3%,90天,收益是0.4%,180天,收益是0.5%。动态收益是指“BC无界”会员系统实行层级排序,会员可收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第二层会员二分之一的挖矿提成收益,第三层的四分之一的挖矿提成收益(以此类推,每往下一层其收益是二分之一的等比数列),发展的人数越多,获得收益提成越多。上涨收益是指张某某等人通过“BC无界”APP人为操纵BC币的价格上涨(价格从0.02元涨到案发的0.32元),让会员之间交易变现,骗取更多的人加入。截至2018年12月31日,BC平台共发展会员层级55层,平台内会员总账号数5793个。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为:
2018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加入到BC无界传销组织,查实的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2人,层级有11层,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过公司分红且为公司从事过一段时间的财务工作。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五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加入到BC无界传销组织,并在武义牛头山会议后成为公司股东,经查实的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至少31人,层级40层。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加入到BC无界传销组织,直接发展会员应某某等人,发展会员至少30人以上,层级15层以上,被告人周某甲系公司股东,并参与分红。被告人周某甲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五万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芦某某加入到BC无界传销组织,经查实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至少30人以上,位于层级第二级,层级至少有30层,张某某给被告人芦某某一股的股东待遇,没有参与分红。
2018年11月,被告人舒某某明知BC无界平台系传销组织的前提下,为组织工作,根据潘某某等人的要求对平台进行管理与维护,负责虚拟币的交易量统计,案发后主动将退还违法所得3万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舒某某的介绍下到BC无界平台工作,在明知为传销组织的前提下,为该组织工作,根据根据潘某某等人的要求对平台进行管理与维护,并参与抢单、传图、上套餐等活动,非法获利1万余某某。
被告人汪某某明知BC无界平台系拉人头做传销的前提下,仍然为该平台设计开发手机端APP,并在APP运行过程中根据张某某等人的要求进行功能修改等,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了关键作用,非法获利26.4万余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已经主动将26.4万元获利退出。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周某甲、汪某某、舒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同年2月27日被告人芦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扣押到手机、账本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医院检查单、扣押清单、交易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周某甲、芦某某、汪某某、舒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周某甲、芦某某、汪某某、舒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周某甲、芦某某、舒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以提供经济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BC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39*******)、朱某某(联系电话:130********)、周某甲(联系电话:155********)、芦某某(联系电话:199*********)、汪某某(联系电话:189*********)、舒某某(联系电话:159********)、赵某某(联系电话:150********)现在家候审。
2.公安侦查卷1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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