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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村村委会**组。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住**镇**办。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住**镇**县**厂**厂。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潘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左右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和邓某某(另案已起诉)在本市长安镇**居**栋**房,纠集张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已起诉)成立诈骗团伙,通过微信添加被害陌生男子,冒充女性与被害人确定暧昧或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过生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经查,在该602房中,卢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被害人陈某乙864元、诈骗被害人左某某608.88元、诈骗被害人冯某某833.68元、诈骗被害人袁某某5178.13元。

2020年3月3日开始,被告人卢某某、潘某某、陈某甲租住在本市南城**府**期**路**号**栋**房,通过微信添加被害陌生男子,冒充女性与被害人确定暧昧或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过生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经查,卢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约18000元,每人分得6000元;其中,诈骗被害人梁某某1551.4元、诈骗被害人黄某某52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922元、诈骗被害人邓某某708元、诈骗被害人曹某某577.02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529.9元。

2020年4月3日13时许,在本市南城**府**栋**房将卢某某、潘某某、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卢元未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卢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潘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潘某某、陈某甲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11日

附:

1.卢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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