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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庄**号。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卢某某(**安防店老板)、刘某某、王某某合谋通过将商铺玻璃打碎的方式让商铺安装**安防店的防盗器材。卢某某提供了弹弓和弹珠。同年11月17日、24日晚上,刘某某驾驶鲁******与王某某到县城**小区沿街楼、**沿街楼、**小区沿街楼等处,使用弹弓和钢珠打坏7家店铺门玻璃,分别为**琴行玻璃1块、**琴行玻璃2块,**大药房玻璃2块,**婚纱摄影玻璃3块、**超市玻璃3块、**五金店玻璃2块。经鉴定,玻璃损坏价值人民币10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被砸商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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