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7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因寻衅滋事、故意毁损人民币,于2019年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并处警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至杭州市富阳区**锻造有限公司收购废旧物品过程中,采用遥控器控制地磅重量的方式,先后诈骗作案4次,骗得被害单位废品款共计22 69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诈骗7 140元废品时,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当场识破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8 5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部分诈骗事实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联系电话135********)、卢某乙(联系电话176********)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中单轨推送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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