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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等2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卢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在手机微信利用一个名为“某某”的微信群供他人赌博,该群共有卢某丁等21名成员参赌,该赌场一开始约定林某某、卢某甲、王某某分别占股4、3、3成,后改成林某某、卢某甲、王某某分别占股5、4、1成。王某某结算赌资,每天额外获得人民币500元作为财务报酬。由王某某、林某某、卢某甲轮流在“某某”APP开设房间供群内成员投注,以十盘为一局结算,输赢以分数结算(10000分折算成人民币100元),赔率一赔二、一赔四等,每局可投注2分至60000分(折算成人民币0.02元至600元),每局结束后由王某某通过微信号(昵称为“两某某”,微信号为“wc******”)转账进行结算。2019年9月16日21时多, 王某某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办事处**厂设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民警在王某某身上扣押到设赌手机二部。2020年7月6日10时,卢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6日11时许,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案发时,林某某设赌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已被花光;卢某甲设赌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已被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3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号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卢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卢某甲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卢某甲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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