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云南省富宁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桂平市**镇**村找到为他人的桉树林锄草、施肥的工程。被告人卢某某为赚取差额利润,联系上越南人S某甲(啊卫)并由“啊卫”组织了四名越南人P某某(啊国)、S某乙(啊娇)、C某某、 H某某(啊巧)于2020年8月份的某一天夜晚从越南边境偷越至广西**县**乡的**界碑处。被告人卢某某联系上司机“黄哥”(另案处理),按照每名越南人人民币800元的车费由“黄哥”开车窜至**界碑处,将上述五名越南人运送至桂平市**镇中石化加油站。次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桂平市**镇与“黄哥”汇合,“黄哥”将被告人卢某某及五名越南人运送至桂平市**镇**村的山岭上工作。被告人卢某某作为工头,从桂平市**镇**村山上桉树林的老板处取得为桉树锄草、施肥的工程,然后安排五名越南籍人员为桉树林锄草、施肥,以赚取差额利润。从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0月12日被抓,被告人卢某某赚取了越南籍人员约人民币一万的差额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S某甲(啊卫)、P某某(啊国)、S某乙(啊娇)、C某某、H某某(啊巧)等人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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