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卢某某(外文名Jacky Lu),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63********,汉族,大学本科,原翡翠环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街**号**门**室,临时租住马来西亚吉隆**商场348号41层27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5月被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犯非法经营**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8年5月14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22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20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将此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孝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感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孝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感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他人开设翡翠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JILD),自称英国伦敦公司,在互联网上开办网站(网址为****,服务器位于美国),以推荐他人在JILD公司投资为名,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资,按投资金额1000、2000、5000、10000、20000、50000、100000英镑分别成为白银、宝石、黄金、翡翠、钻石、皇冠、夹层VIP七个等级**。成为其**后,可以推荐他人加入,推荐人可获得被推荐人投资额一部分作为奖金,*甲其他**,该公司以缴纳会费、推荐提成、团队计酬等方式运作经营。在组织结构上,将**账户A00000000作为公司账户,处于组织结构顶端,*乙其他**,依次按照推荐人和加入的时间顺序排序,形成“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网络结构。在制度设计上,**下线**,按照左右两条线在网络体系中进行设置,下线**发展的人员全部计入上级**的业绩,同时规定左右两条线按照1:2或2:1的比例形成奖金单元,每个奖金单元发放产生“碰局”**投资额的5%-10%不等的动态奖,并规定每个**账户每天可以获得自身投资额0.3%的静态分红。在奖金发放上,实行每月1号和16号申请提现,经JILD公司网站系统后台审核后才能将奖金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每个**在JILD公司预先登记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被告人卢某某在国内发展了袁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相关材料、同案人判决书、被告人卢某某的判决书、出入境记录、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羁押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徐某某、勾某某、曲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严某某、袁某某、李某丙、刘某乙、FONG 某某、陈某某、李某丙、邳某某等人的供述;4.孝感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通过JILD公司以缴纳会费、推荐提成、团队计酬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检察官助理:熊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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