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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王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担任本区**镇**村委书记及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用地约100平方米出租给中国**公司用于建设信号塔,将租金人民币112000元占为己有。

2017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担任本区**镇**村委书记及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将广州市南沙区**工程机械租赁部租赁的**村码头公路以东地块转租给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厂房时,擅自将上述地块周边的属于**村集体用地820平方米一并转租给上述公司,将租金人民币194832元占为己有。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广州市南沙区**镇**村及村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土地的收益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自愿退回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利飞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

3.被告人卢某某退回的赃款人民币306832元暂扣于本院,一并移送你院处理,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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