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户籍地址: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房)。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因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自2006年开始担任广西永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司)出纳。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卢某某利用其负责永泰**司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和支出的职务便利,挪用永泰**司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949747.12元,用于个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及偿还赌债。后卢某某由于无法归还所挪用的资金而于2012年3月20日逃匿,直至2020年1月14日在广西来宾市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证明、出纳岗位职责、收款收据、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农业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建设银行活期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转账对方账号查询、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表、交易明细清单、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临时羁押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谢某某、某某某、黄某某、卢某甲的证言;
3.被害单位广西永泰**建设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被害单位委托人吴颉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宁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会计鉴定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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