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逮捕。
辩护人黄怡钦,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联系电话180********。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公司员工的身份,于2018年8月23日代表公司与**歌城签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对方先支付30%,即人民币10.8万元作为定金。卢某某收取该笔订金后,没有告知公司,在2018年9月辞职后将该笔钱据为已有。
另查,被告人卢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KTV办理加歌业务后,分别收取了人民币2000元、1200元,事后未上交公司,并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13日,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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