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路**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通过网络发布其有防护口罩出售的消息,随后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黄某某、詹某某为好友,隐瞒其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虚构有防护口罩出售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用于购买口罩的人民币1900元、詹某某用于购买口罩的人民币4176元,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彰涛
检察官助理陈文良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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