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3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0********,汉族,文盲,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因诈骗罪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9年11月14日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9时多,被告人卢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巷某号的出租屋门口遇到了被害人钟某某,然后虚构自己是揭阳市汽车总站司机,并可以介绍钟某某到揭阳市汽车总站当售票员的事实。后以售票员入职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二张本人的相片、人民币270元的跟车意外险以及缴纳社保养老金等名目,骗取钟某某人民币2700元。2020年3月8日、15日晚,卢某某以同样方式先后又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700元,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670元。卢某某共诈骗三被害人8070元。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卢某某到案后,退还给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700元、范某某人民币2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的证实;3、被害人钟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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