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84********,汉族,大专毕业,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单元**室。曾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鄂州市鄂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孙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黄石市客运站办理移动手机卡一张,后与孙某某一起乘车到武汉市某地在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给孙某某,进而孙某某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舒某某(另案处理)、(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电信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3日,汝阳县居民葛某某通过网络办理贷款被诈骗10万元钱,该10万元钱由受害人葛某某转入农业银行账户62305207600******** (户名:曹某某),后被骗钱款通过编号为88752D072986944,88752D158124688的两台POS机刷卡消费,输入该两台POS机分别绑定的银行卡:工行62172318030********(户名:熊某某)、农行62305207600*********(户名:熊某某),后被骗款项又转入卢某某办理后卖给孙某某的6214624021000658628广发银行卡内,最后由岳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2.2018年4月9日,山东省招远市居民李某甲通过网络办理贷款被他人以缴纳保证金为由诈骗6000元。被骗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1200********(户名:闫**),后该6000元通过编号为88752D072986944的POS机刷卡消费,刷入该POS机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18030********(户名:熊某某)内,又转入卢某某办理的62179221********浦发银行账户,最终由岳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3.2019年4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居民李某乙通过网络办理贷款被诈骗30000元。被骗30000元钱分三次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6826400********(户名:曹某某),后该30000元分三次通过编号为88752D072986944的POS机刷卡消费,刷入该POS机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18030********(户名:熊某某)内,又转入卢某某办理62177315********中信银行账户,后转入兴业银行6229084130********(户名:王某某)账户,最终由岳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4.2018年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居民李某丙通过网络申请信用卡被他人诈骗8300元,被骗款项中的5800元分两次汇入中国工商银行62155818110********(户名:姜某某)账户后该5800元分两次通过商户编号为88752D158124688的POS机刷卡消费,刷入该POS机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7600********(户名:熊某某)内,又转入卢某某办理的广发银行6214624020********账户内,最终由岳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5.2018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居民李某丁通过网络办理贷款被他人诈骗85000元。被骗款项分五次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7060*********(户名:胡某某),后该85000元分五次通过商户编号为88752D072986944的POS机刷卡消费,刷入该POS机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18030********(户名:熊某某)内,又转入卢某某办理的62179221********浦发银行账户,最终由岳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6.2018年4月13日,陕西省西安市居民康某某通过网络申请信用卡被他人诈骗60000元,被骗款项中的42000元分四次汇入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55818110********(户名:姜某某),后该42000元分四次通过商户编号为88752D072986944的POS机刷卡消费,刷入该POS机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72318030********(户名:熊某某)内,又转入卢某某办理的广发银行62146240210********账户内,最终由岳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查获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