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94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3号附1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与他人通过“微信”聊天软件添加好友功能互相添加成为“朋友”,后其虚构事实,以寻求对方帮助、到对方所在地做其妻子,过程中需要路费、伙食费、途中损坏他人手机需要赔偿等为由,骗取对方通过“微信”给其发红包或转账获得钱财。其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62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元、被害人钟某甲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雷某甲人民币840元、被害人雷某乙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60元、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15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80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10元、被害人铁某某人民币1329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00元、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5150元、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760元、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53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钟某乙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梁某某、余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咏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4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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