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杨某甲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2018年春节期间,卢某某带着杨某甲到云南省富宁县老家去玩时一起在当地实地查看了3套房产,谎称系自已家的房产,以显示其家庭富裕,由此骗取杨某甲及其家人的信任,并于2018年9月14日向张某某微信借款5000元。2018年10月初,卢某某与杨某甲在交往过程中,因没有经济来源维持其生活开支,遂想诈骗张某某的钱款挥霍,卢某某便编造了父母因离婚分家产,其个人可以分到之前曾带杨某甲在富宁县城查看的那3套房产,房产转让合同已签署,并伪造了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提供给张某某查看验证。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卢某某以无钱过户房屋产权证到其名下为由,向张某某借款6万元用于房屋产权证过户费,张某某在宜良县汤池集镇通过农业银行转账6万元到卢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卢某某借款后为让张某某相信其已分到了3套房产且借款6万元钱是用于房屋产权过户,于同年11月在网络上以500元购买了3套房屋的虚假不动产权证交给张某某保管,张某某更加信任卢某某有偿还能力。张某某从收到房产证后至2019年5月期间,陆俊霖在昆明市官渡区找工作实习期间,张某某因受骗认为卢某某有真实房产且有还款能力就不断的通过微信转账500元至2000元数额不等的借款给卢某某作为生活费、房租费,前后共计借款20850元。因卢某某一直未还款,2020年1月20日,卢某某向张某某写了8万元的借款欠条,双方约定2020年2月10日前全部还清。
2.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编造了因父母离婚分给其1套富宁县的房产,其办理房产需要交税费以及到昆明做啤酒生意等虚假事实,骗取了在杨某甲家经营的**百货商店打工的杨某乙的信任,杨某乙取现金和通过微信转账借款给卢某某,卢某某4次共计诈骗了杨某乙的21300元。因卢某某一直未还款,杨某乙打电话或微信多次联系卢某某还款,卢某某找各种理由敷衍未还款。
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向张某某谎称已卖掉了父母离婚时分给其的1套房产,等待收尾款。同年5月13日,卢某某谎称办理卖房收尾款的事情和杨某甲一起到富宁县。同月14日,卢某某告知杨某甲其中有一本房产证是假证,在杨某甲的怀疑并追问下,卢某某才告知三本房产证是假证,其父母根本没有离婚,其也没有分到房产。杨某甲便将此情况告知其母亲张某某,张某某发现被骗便报警处理。
被告人卢某某诈骗张某某和杨某乙的钱款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钱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案件移交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欠条,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回执,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诈骗钱财共计人民币101300元,数额巨大;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便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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