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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9日、2020年6月3日至7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19日、5月20日至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朝阳区、丰台区、大兴区等地,谎称李某某(另案处理)能够办理北京市机动车摇号指标,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赵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田某某人民币110000元、朱某某人民币120000元、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杨某某人民币200000元、袁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81000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担保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业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照片、机动车信息、工作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磊

检察官助理:常润轩

2020年7月31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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