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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胡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2月初,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易远科技电脑服务站,向被害人胡某某购买两台组装电脑,并以支付人民币400元订金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2019年12月4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采取用ATM机转账获取打印转账凭条后再撤销转账的方式,制造已向被害人胡某某支付电脑费用的假象,将两台组装电脑带走后变卖,所获赃款被被告人卢某某用于日常消费。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台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13626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通过相亲网结识被害人汪某某,后二人在天津市武清区见面,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谎称其微信账户里的130万余元被冻结,并虚构其要向他人放贷紧急用钱等事实,向被害人汪某某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0600元。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虚构其有熟人能买到便宜手机的事实,又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4500元。上述赃款共计人民币25100元由被告人卢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虚构帮被害人刘某甲收购黄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000元。后经被害人刘某甲多次催要,被告人卢某某采取用ATM机转账获取打印转账凭条后再撤销转账的方式,制造已向被害人刘某甲偿还费用的假象。赃款由被告人卢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在山东省青岛市租住被害人郭某甲的旅悦酒店,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卢某某虚构其家里做灯具生意、向影视公司要账需要向包工头包红包、把别人车踹坏需要赔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郭某甲借款和房费共计人民币16260元。赃款由被告人卢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工贸大街超越通讯手机店内,假意向被害人郭某乙购买两部二手苹果手机。在付款时被告人卢某某采取用网银转账24小时延迟到账的方式获取了7000元转账凭证,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郭某乙发送了转账成功截图,谎称已通过网银支付了手机费用,取得被害人郭某乙信任后,骗取其iphone11和iphoneX手机各一部,7000元转账业务后被被告人卢某某撤销。其中iphone11手机被卢某某变卖,所获赃款用于日常消费,iphoneX手机被卢某某使用后丢弃。经天津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4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至17日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租住被害人张某某的电竞酒店等地,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卢某某以银行卡被限额急需用钱、境外账户转账需要将被转账人信用卡和支付宝借呗额度清空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9700元。 后经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卢某某均采取用ATM机转账获取转账凭条出示给被害人后再撤销的方式,制造已向被害人张某某转账的假象。赃款由被告人卢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卢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欠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阚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汪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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