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榆次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免考补分、驾驶证增驾、撤销酒驾记录、处理驾驶证降级、恢复被注销的驾驶证、办理货运资格证、找工作、办理资格证书、办理大学文凭、给小孩办上学等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史某某、胡某某等24人财物,诈骗金额共计372190元,案发后退还9000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019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甲5000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30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000元;
4、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撤销酒驾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28000元;
5、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95000元,案发前退还36500元,实际被骗58500元,案发后退还4000元;
6、2019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5000元;
7、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办理一级建造师、办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办理稳定工作、办理本科文凭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49000元;
8、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增驾、撤销酒驾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乙35000元;
9、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办理驾驶证增驾、办理货运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04500元;
10、2020年1月、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增驾、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8000元;
11、2020年1月 、2020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免考补分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5000元;
12、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4000元;
13、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000元;
14、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2500 元;
15、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4000元;
16、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某1500元。
17、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增驾、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8000元;
18、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增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
19、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处理驾驶证降级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6000元;
20、2020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恢复被注销的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2000元;
21、2020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5000元,案发后退还5000元;
22、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给孩子办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24190元,案发前退还2000元,实际骗取22190元;
23、2020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000元;
24、2020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候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可以办理免考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增驾等业务为由,多次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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