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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假扮女子以“张某某”名字通过soul APP平台认识被害人严某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聊天取得严某某信任后,卢某某谎称自己没有手机用,骗得被害人严某某为其购买了一部VIVO Z6手机,价值人民币2098元;5月29日,卢某某又假称奶奶生病为由,向严某某借款人民币2136元,严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卢某某转账13笔人民币150元、1笔人民币550元,共计人民币2500元。

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假扮女子以“张某某”名字通过伊对APP平台认识被害人宋某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聊天取得宋某某信任后,卢某某假称其奶奶生病住院为由向宋某某借钱,宋某某于5月27日至6月1日期间通过微信分4笔共向卢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家属已代其退回相关赃款,取得二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购买手机发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6.电子数据:被告人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容海春

检察官助理 朱文杰

2020年11月12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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