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群众,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卢某某谎称自己有内部关系可以花钱购买正规的小客车驾驶证,先后收取被害人陈某某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人民币8438元,用于个人赌博、归还欠款和日常花销,后断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联系逃匿。
(二)202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销售,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2200元口罩购买款,后断绝与被害人郭某某的联系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7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柏林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增城区分局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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