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5********,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卢某某得知宜州市实施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政策后,以宜州区德胜镇榄树村围村屯的兰某甲、兰某乙兄弟的名义,以兰某甲、兰某乙的鱼塘为企业营业场地,编造虚假的返乡农民工身份及企业从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在时任怀远工商所所长覃某某的帮助下,成功向宜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企业名称为“宜州市德胜镇海滨哥鱼塘”和“宜州市德胜镇德波养殖场”的两家微型企业,后以该两家微型企业的名义向宜州市工商局申请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并获得批准,骗取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金共计6万元。之后,卢某某分给兰某甲、兰某乙各2000元,分给覃某某15000元。案发后,卢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万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080****。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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