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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穿青人,大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桥**路**学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在刚刚生育后即隐瞒自己已经结婚并生育的事实,以与被害人范某某谈恋爱、结婚为名,假扮房东催要房款并虚构看望范某某需购买机票等理由,多次从范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合计7500元,后将范某某微信拉黑,骗得的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远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范某某提供的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  晶 

检察官助理:吕凌捷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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